近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官网公布一则处罚决定书,邢台市清河县艾孚学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被罚款5000元。
该“决定书(通知书)文号为清市监处罚 〔2022〕73号”文件显示,邢台市清河县艾孚学校的主要违法事实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由为清河县艾孚学校涉嫌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邢台市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与清河县艾孚学校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