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官网公布一则处罚决定书,邢台市南和区浩轩粉制品厂涉嫌生产的精制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罚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并罚款人民币5100元。
该文号为“邢南市监处罚〔2022 〕ZF2- 018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6月30日,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临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安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食品抽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N0:AP2022SP06654,报告上显示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因涉嫌生产的精制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2022年7月18日,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邢台市南和区浩轩粉制品厂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罚款人民币51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