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扣留驾驶证,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支队拟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序号被告知人档案编号
崔进兴1301028543852
宋大力1304036752673
郝利肖1305009835464
陈召阳1305021247615
孙权1305820601246
秦成涛1305017419437
卢俊5103013436108
李云烽1305011044689
关向13050104757010
尹祥军13050049303411
陈书亮13050151298112
吴供应13052101948013
孙喜强13052701949414
赵爱锋13052600782215
王明飞13050206799716
贾国军13050031548617
苗成14040091434118
魏新奎130500413378
请以上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接受处理(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105号),并可以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12日